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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建筑施工附着式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2020-10-27 17:40:03

为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附着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从事附着式脚手架安装、提升、拆卸作业的单位应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使用经本单位自主或联合研发,具备省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委托或认定的具有相应资格单位出具鉴定(评估)或验收合格证书的产品,附着式脚手架不得出租、出售、转包或再分包。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附着式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从事附着式脚手架安装、提升、拆卸作业的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作业类别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附着式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应任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变更应经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同意。

(三)吊篮出租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由出租单位负责完成。吊篮出租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专业人员负责吊篮的日常检查与维保。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的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作业类别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本市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检验检测报告采用《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制式内容,统一编号,由检验检测单位通过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测平台出具。

二、附着式脚手架安全管理

(一)附着式脚手架架体型式、结构及构配件应与鉴定(评估)或验收合格证书一致,不得私自改变架体结构,不得擅自调整构配件参数。

(二)附着式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自取得鉴定(评估)或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应每3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在本市使用的各型号架体随机进行主要结构参数、架体结构应力、荷载限制自控系统、架体防坠落装置性能及架体同步性能等项目的检验,并将检验结论向市住建局质安站予以告知。

(三)附着式脚手架进场时,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应进行联合验收。附着式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未进行告知登记的,未提供齐全有效产品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书的,未按要求任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不得进场。

(四)附着式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单位审批,论证通过后实施。附着式脚手架安装完毕后,专业分包单位应组织自检,出具自检报告,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自2020年10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使用附着式脚手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架体安装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低于同一项目、同一分包单位、同一型号的50%。检测合格后,建设、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1.西安市附着式脚手架使用登记表(附表1);

2.鉴定(评估)或验收合格证书、附着式脚手架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附着式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告知登记表;

3.附着式脚手架的安装、提升、拆除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安装检测报告及验收资料。

(六)附着式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安装、拆除以及提升前,应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全过程监控。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巡查。

(七)附着式脚手架严禁堆载物料和施工机具。提升操作时,架体上严禁站人,电源总控制箱(配电箱、柜)不得随架体提升。下方地面应设警示区域并设专人看护。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附着式脚手架安装、拆除及提升作业。

(八)附着式脚手架使用期间,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维护保养。项目停工超过1个月的,复工前,应由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对附着式脚手架进行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项目停工超过6个月的,复工前,应重新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建设、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单位对附着式脚手架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为全面提升本市附着式脚手架管理水平,2021年1月1日起,创建市级观摩工地的新开工项目使用附着式脚手架的,需使用与鉴定(评估)证书一致的全钢附着式脚手架;2021年5月1日起,推荐省级文明工地的新开工项目使用附着式脚手架的,需使用与鉴定(评估)证书一致的全钢附着式脚手架;2021年10月1日起,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新开工项目使用附着式脚手架的,需使用与鉴定(评估)证书一致的全钢附着式脚手架。

三、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

(一)吊篮出租单位出租的吊篮安全保险、限位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清晰,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1.购买合同、发票、产品合格证(含安全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2.安装验收检验检测报告、安全锁标定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修保养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使用登记资料。

(二)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批后进行安装。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需进行论证,通过后实施。吊篮安装完毕后,出租单位应组织自检,出具自检报告,并向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测。抽测比例按照同一工程、同一出租单位、品牌、规格、安装方式,安装数量不低于30%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监理、使用、出租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三)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1.西安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登记表(附表2);

2.出租合同及作业人员技术交底;

3.安装检验检测报告;

4.安装验收资料。

(四)同一施工现场二次移位的吊篮,由施工总承包、监理、使用、出租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停工超过6个月的吊篮,使用前,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监理、使用、出租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施工总承包、使用、出租、监理单位应进行高处作业吊篮班前检查,并进行空载运行,确保吊篮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吊篮的安全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标定的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检测标定标识应固定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

(六)吊篮操作人员应经出租、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安全锁扣,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绳应与安全锁扣的规格一致,安全绳不得有松散打结现象。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并在直角处对绳进行保护。

四、工作要求

(一)各附着式脚手架专业分包、吊篮出租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有本单位名下的设施负有管理职责,必须全面掌握所有设施的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在用、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使用项目、使用年限、运行状态、维保情况等),建立台账,实时掌握运行状态。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附着式脚手架专业分包、吊篮出租单位应分别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使用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项目,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过程进行安全检查。

(三)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监管项目设施进场、安装、检测、使用、维修保养等环节中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末将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登记办理情况书面报市住建局质安站。

(四)市住建局对各单位、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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